市政府关于支持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建设发展若干意见(2016-2020年)
文号 | 锡政发〔2017〕12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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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发机关 | 最佳娱乐365bet_365时政_365bet线上娱乐人民政府 |
成文日期 | 2017-01-24 16:53:37 |
文件状态 | 执行中 |
各市(县)、区人民政府,市各委办局,市各直属单位:
为进一步加快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(以下简称园区)发展,全面落实部省市共建要求,做大做强我市影视文化产业,经研究,特制定以下意见:
一、发展目标
未来5年,继续支持园区加快产业建设,实现集聚企业超800家,年出品影片100部,年产值超100亿元,努力将园区建成中国最大的影视产业集聚区、国际知名的电影拍摄制作基地、国家级的影视资产交易中心以及中国影视科技体验城,带动全市影视文化产业领衔中国电影产业发展,努力将无锡建成“中国首批科技影视之都”。
二、建立专项资金,加大扶持力度
为吸引国内外知名影视产业链企业落户无锡,自2016年起5年内,园区每年以完成1亿元税收为基数,超基数市级留成部分的80%以产业资金形式支持园区发展。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入驻奖励、税收贡献度奖励以及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兑现。
(一)实行税收贡献度奖励。根据入园的影视公司、传媒公司、后期制作公司、基金公司等影视相关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度给予奖励。前3年,其征收的增值税、所得税按照市级留成部分的80%由专项资金进行奖励,后两年按50%进行奖励。
(二)实行租金补贴。对入驻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核心区一期及二期的知名影业公司、后期制作公司以及名人工作室,酌情给予1-3年减免租金,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租金、500-1000平方米租金减半的扶持。
(三)实行品牌企业落户奖励。对落户园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制片企业、后期制作企业、上市公司总部,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,经认定后给予50-100万元的奖励。
(四)实行平台设备投资奖励。对社会资本投资影视制作关键产业链平台建设,公共平台设备、器材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,经认定后,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
(五)实行名人工作室落户奖励。在园区设立工作室(工商注册)的影视行业知名演员、导演、制片人等高级人才,经认定后给予30-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(六)实行影视作品获奖奖励。对在园区内立项或主要后期制作在园区内完成,并获得国际、国内重要电影节影片或技术类奖项的影视作品,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(七)实行重要影片立项奖励。在园区内立项的有影响力或被部省列入重要影视剧的项目,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(八)实行企业上市奖励。对园区内入驻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首发股票上市的影视企业,按照市、区关于企业上市相关政策进行奖励。
(九)实行企业总部及整体入驻奖励。对引进的总部型企业符合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,按市总部政策进行奖励;其他达到标准的企业,参照区级总部政策执行。总部企业政策和园区各项扶持奖励政策重叠,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奖励。国内影视企业整体搬入园区,年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影业公司或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后期制作公司视同总部企业。
三、创新发展平台,提升服务功能
着力完善影视全产业链建设,向产业上下游延伸。通过成立全市外景拍摄联盟、打造国际剧本交易工场、建设影视资产交易平台、提升园区影视服务功能等举措,在原有发展基础上形成功能更加完整的现代影视产业体系。
四、附则
(一)建立园区专项扶持奖励领导小组,具体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奖励实施。
(二)对基金投资、税收贡献度奖励、企业引进过程中特别重大的项目,通过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,制订专门的方案,经充分论证后实施。
(三)相同项目已经获得国家和省、市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,按照“就高不重复”的原则,不重复支持。
(四)本意见自2016年起试行,试行期暂定5年。
最佳娱乐365bet_365时政_365bet线上娱乐人民政府
2017年1月24日